首页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产地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产地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 对于获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出口企业,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CIQ2000系统报检子系统对其绿色通道资格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