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下列规定的,按照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受理报检: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自营出口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生产企业必须一致;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经营性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必须一致,其经营的出口货物必须由获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生产企业生产。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自营出口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生产企业必须一致;
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经营性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必须一致,其经营的出口货物必须由获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生产企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