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四章 产地检验检疫 第十三条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产地检验检疫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电子报检时应当严格按照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给企业的报检回执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