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出口煤炭质量分析,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报告,并抄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