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考核办法按照原国家商检局和原煤炭工业部发布的《出口煤炭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原车过轨(过境)的出口煤炭,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出口焦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按照出口矿产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出口煤(焦)炭检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