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2000年) 第十八条 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年度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自评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