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2000年) 第十九条 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一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连续两个年度被评定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其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