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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六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不满1年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归为三类企业。 第九条 同一生产企业的不同品种、不同工艺要求的出口产品,根据其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差异,可采取不同类别的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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