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具备较健全的质量体系,且运行正常;
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出口商品已有一定规模;
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每年必须由指定的实验室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型式试验的出口产品,其型式试验结果必须合格;
生产企业检验设施基本齐全,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检验人员;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5%;
产品质量信誉良好,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