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商品配额证明、批准文件或出口配额许可证的,依照《货物进出口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并可以取消其已获得的出口商品配额。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