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以伪报商品名称、少报出口数量等方式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或未经批准出口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的,依照《货物进出口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并可以取消其已获得的出口商品配额。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