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商品配额、批准文件或者出口配额许可证的,依照《货物进出口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并可以取消其已获得的出口商品配额。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