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交还配额,并且未能在当年年底前将本企业或本地区配额全部执行完的,外经贸部可以在下一年度扣减其相应的配额。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