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经贸部和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将配额分配及调整结果同时通知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分配结果及调整方案应当于该决定公布之日起30天内上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