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方企业应当及时将其无法使用的年度配额交还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可将其在本地区内重新分配或于当年10月31日前上交外经贸部。 中央管理企业应当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无法使用的年度配额直接交还外经贸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