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外经贸部可以对已分配给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配额进行增加或减少的调整:

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国内资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各地区或中央管理企业配额使用进度明显不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