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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商品配额管理,保证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益、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配额管理商品的正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 第三条 根据《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对部分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第四条 下列出口配额管理商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贸易方式下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 第六条 出口商品配额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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