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出口配额管理商品不适用本办法:

实行配额招标或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

根据多、双边协议的规定,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

本办法附件中所列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