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下列出口配额管理商品不适用本办法: 实行配额招标或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 根据多、双边协议的规定,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 本办法附件中所列商品。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