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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中标金

第二十四条 中标金的交纳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须按下列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且不得由其他企业代交: 第二十六条 在收到企业交纳的中标金后,招标办公室向企业发出有关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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