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标金的交纳

根据评标规则确定的中标企业须按照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招标收入纳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

招标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用于收取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办理。

招标办公室须在中标保证金收取截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收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