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反倾销案件立案前3年内曾代理过调查国或地区企业,申请发起针对中国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参加律师竞聘。

行业组织应将在代理行为中曾严重影响或损害我企业、行业利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知应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