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邮轮运营方或者邮轮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未持有有效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的;
中国籍邮轮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未取得有效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食品、饮用水及公共场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要求,邮轮运营方拒不整改的;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邮轮运营方或者其代理人未按照检验检疫部门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实施卫生处理、除害处理、封存或者销毁处理的;
邮轮运营方或者其代理人、邮轮上的食品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