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完成入境检疫后,对未发现染疫的邮轮,检验检疫人员应当立即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对需要实施检疫处理措施的邮轮,经检疫处理合格后,予以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

邮轮负责人收到《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或者《船舶入境检疫证》,方可解除入境邮轮检疫信号,准予人员上下、货物装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