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入境邮轮应当依法接受检疫查验。

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最先到达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办理入境检疫手续,经检验检疫部门准许,方可入境。

接受入境检疫的邮轮,在检疫完成以前,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不准上下人员,不准装卸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