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邮轮入境前24小时或者离开上一港口后,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提交沿途寄港、靠泊计划、人员健康情况、《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等信息。

如申报内容有变化,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