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入境检疫查验 第十条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入境检疫查验 第十条 在邮轮入境前24小时或者离开上一港口后,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提交沿途寄港、靠泊计划、人员健康情况、《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等信息。 如申报内容有变化,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更正。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