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在复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