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必须自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