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