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