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六章 听证 第三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听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告知后3日内提出。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