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的;
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
吊销已取得的检疫证单的;
责令停产、停业的;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
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的;
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
吊销已取得的检疫证单的;
责令停产、停业的;
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