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所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