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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现场代表出示执法证件,签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所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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