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