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