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
需要检验、检疫和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重大疑难案件经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限,但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案件调查的,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需要检验、检疫和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重大疑难案件经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限,但延长时限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案件调查的,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