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接受调查时拒绝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