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