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