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处罚决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需要听证的,应当自听证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