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三章 立案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立案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接受调查时拒绝在有关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请在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