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

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