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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电子报检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报检人在申请开展电子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对申请开展电子报检业务的报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检人可以开展电子报检业务。 第八条 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人(以下简称“电子报检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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