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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代理委托人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业务的,免予提交报检委托书。检验检疫机构参照代理报检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 附件:1.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2.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表 3.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人员备案信息注销表 4. 代理报检企业适用分类管理申请书 5. 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6. 代理报检委托书(参考格式)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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