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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六条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为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报检企业及报检人员备案号。 第七条 鼓励报检企业在报检前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报检企业,再次报检时可以免予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 第八条 已备案报检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应当由该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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