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报检企业备案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的公章印模;
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
《报检企业备案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的公章印模;
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