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报检企业备案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的公章印模;

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