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严重失信企业的审核认定: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违法违规事实材料的收集。
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前,应至少提前20日书面告知当事企业。
企业如有异议,自接到书面告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告知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辩材料进行评议,自受理申辩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评议意见告知企业。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拟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