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节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节 严重失信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严重失信企业的审核认定: 第三十三条 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整改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从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删除。自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企业在6个月内未发生违法…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