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与代理报检企业有任何利益关系。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回避的人员以及离开检验检疫工作岗位不足3年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代理报检企业任职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