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报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建立、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或者不能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 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检查; 未按期申请例行审核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