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报检企业违反规定扰乱报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1年内报检员3人次以上被撤销报检从业注册的;
未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未如实向委托人告知检验检疫收费情况或者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的;
对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或者威胁、贿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
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
例行审核不合格的。